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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一经售出,销售方不退换,这种销售方式可以吗?

周** 新疆-巴音郭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2.24 08:47:10 385人阅读

商品一经售出,销售方不退换,这种销售方式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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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要看您的是什么商品,双方合同如何约定,通过什么渠道购买。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21-02-24 08:48:10 回复


1、答案:对。
2、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3、通俗理解:直接收款情况下,将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给购货方之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A:合同约定购买方验货付款,1月1日发货,2月3日验货合格即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给购货方,2月3日纳税义务发生,而非1月1日。
B: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1月1日付款,1月3日发货,1月1日即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给购货方,1月1日纳税义务发生。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处理,按照对方的要求。”可按《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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