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撤销股东会决议有时效要求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相关案例】原告蒋某是天湖公司的股东8月2日,天湖公司在原告蒋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召开了公司第9次股东会,并伪造蒋某的签字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其在公司12%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王某,直至7月原告才知悉以上情形,故原告于8月以天湖公司为被告提讼,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60日除斥期间内及时提起撤销之诉,除斥期间已过,原告的权利消灭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解答如下,
1、合同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或被撤销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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