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杭州法律咨询 > 杭州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请问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是怎样的?

请问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是怎样的?

焦* 浙江-杭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2.01 15:53:07 3089人阅读

我即将步入工作岗位,但是公司不交社保,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所以头两年需要我自己交钱,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是怎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如下:
[2016年退休工资还涨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简单来说,参保人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人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比。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养老金调整2016年最新消息: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2016年退休工资还涨吗]国家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年度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年退休工资还涨吗]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
  [2016年退休工资还涨吗]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
  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自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2016年退休工资还涨吗]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 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A1+2/A2+……+an-1/An-1+an/An)÷N。公式中:
1、2……an-
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
1、A2……An-
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7-02-01 15:56:0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养老保险标准指的是一个标准化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的计算方法、缴费比例等。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编辑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编辑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希望上述答复可以解决您对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的疑惑。

2017-02-01 15:59: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跨省社保办理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 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