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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定义是什么?

陈* 天津-北辰区 其他咨询 2020.12.11 00:23:14 392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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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介绍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内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管理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法规,具体详情可以进去了解。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章停车是不扣分的。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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