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在某商业有限公司举行的有奖促销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我身上也有两处被烧伤,花去医疗费2268元。经鉴定,这条电热毯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我多次找这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均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请问,促销的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您好:首先应肯定的是,因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你抽奖所得的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你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商业公司一定的商品,否则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商业公司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限定: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将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受违约职责。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原由,需延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限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法律无限定或者当事人无商定,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时限为三个月。另一方当事人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2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因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导致的损失30%为准则适当减少;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因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量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能够参照以下准则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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