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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公告期间,应当计算在审限内还是在审限内

唐** 湖南-永州 其他咨询 2020.11.30 10:32:43 424人阅读

应诉公告期间,应当计算在审限内还是在审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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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诉公告期该不该计算在审限内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我院对此理解不一。一种意见是: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管以何种形式送达,审限均为3个月。另一种意见是: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审限内,换言之,审限可达5个月。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不应计算在审限内。因此,信中提到的第一种意见不妥。但《意见》第169条规定:“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信中
第二种意见中“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提法,也属不妥。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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