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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人会有借名买房的需求?

廖* 福建-三明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20 23:22:23 441人阅读

最近浏览新闻,看到有人会通过借名的方式去购买房产,一般哪些人会有借名买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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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买人购房时,借他人名义购房的原因如下;

一、为规避法律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的时候,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是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的时候,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三种情况是,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为了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情况。

2020-11-20 23: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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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避法律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的时候,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是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的时候,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三种情况是,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为了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情况。

2020-11-20 23:23: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因借名买房,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出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虽违反的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其宗旨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之困难而出台的政策,因而严格规定其购买条件以防止真正困难之人得不到救助,从这个角而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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