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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苟* 辽宁-大连 社保纠纷咨询 2020.11.16 22:57:09 2336人阅读

河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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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1.3,即3360元×
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1.3,即500元×
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2020-11-16 22:59: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1.3,即3360元×
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1.3,即500元×
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1.3,即3360元×
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1.3,即500元×
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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