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既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又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况且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第三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一般执行程序执行,所有这些条件的规定,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2、《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一,我国民法规范中,没有代位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三,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只要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引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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