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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仲裁仲裁是由哪些部门主管

袁** 西藏-日喀则 司法鉴定咨询 2020.11.08 13:03:32 470人阅读

集体劳动仲裁仲裁是由哪些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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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出集体代表提起上诉,然后由人民来强制执行,可以依照以下规定去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也就是说,你在裁决书生效之后,2年内可以向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对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前一个是司法途径后一个是行政途径。

2020-11-08 13:05:32 回复

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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