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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应受到哪些处罚

周* 新疆-和田 其他咨询 2020.11.07 22:09:29 495人阅读

公司不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应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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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
2、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
(一)、
(二)、
(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2020-11-07 22:11:29 回复

解答如下,
1、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
2、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
(一)、
(二)、
(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对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
2、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
(一)、
(二)、
(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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