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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多长,刑事追诉期限怎样算

何* 天津-河北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1.07 02:26:59 333人阅读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多长,刑事追诉期限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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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二、刑事追诉期限怎样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0-11-07 02:27:59 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追诉期有以下几点:
1、法定刑不满5年的 ,超过5年不予追诉。
2、法定刑不满10年的 ,超过10年不予追诉。
3、法定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超过15年不予追诉。
4、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超过20年不予追诉。认为必须追诉的,层报最高检核准。(以上法定刑均指法定最高刑,并非判决刑)此外,还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1、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一、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二、刑事追诉期限怎样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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