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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

蔡* 浙江-杭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1.13 16:20:57 5523人阅读

前些日子我一个邻居犯了交通肇事罪,想问一下佛山律师,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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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枣庄 咨询解答:1426条

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个判例的裁判要旨。从1999年到2010年这十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导性案例,总共也只有这三个判例。仅仅这一点,就足以凸显它们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和理论上的考察价值了。在2002年判决生效的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指导案例第197号)中,公交车司机陆某某在遭到乘客张某某殴打后离开驾驶室与张某某互殴,造成公交车失控,导致1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法官在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提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能从其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上加以判断”。法官在本案中虽然坚持主观罪过是区分两罪的标准,但是在如何认定主观罪过的标准上,则是根据具体案情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思路清晰,说理有条不紊,在理论上亦有参考价值。孙某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导案例第586号),是一起引起全国性关注的焦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在2009年9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通报孙某铭案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理由,可见此案的影响之大。在《刑事审判参考》第71集刊登的裁判理由中,法官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很难区分,“更为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实践中,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往往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伤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官认为,对此应该“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驾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车辆的车况如何、路况和能见度如何、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胡某交通肇事案(指导案例第587号)同样是一起具有全国影响性的案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认为,胡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的性质,但是主观上能够排除其故意,因此余下的是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选择,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危险方法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之间,在论证逻辑上既有某些一贯性亦有个别冲突性,读者诸君可细细体会。以上是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2016-11-13 16:31:57 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3728条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016-11-13 16: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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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2626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332条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不同?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6-11-13 16:21:57 回复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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