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此时,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权人留置财产,应该和债务人签订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期限。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 第八十七条r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r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r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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