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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4条的规定

周** 新疆-巴音郭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6 06:43:44 492人阅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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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2020-10-16 06:44:44 回复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案、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或者免予;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案、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或者免予;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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