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关于资产重组的界定及审批程序是这样的:
(一)调查摸底,收集材料
对重组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内部组织机构状况、人员状况、企业办社会状况、产品技术设备状况、企业管理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二)明确思路,设计方案
成立企业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得力人员,着手对本企业内部、外部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企业重组的目的与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着手拟订企业重组实施方案,公司章程,集团章程,配套方案等一系列重组文件。
(三)职工讨论,上报审批
《实施方案》交职工讨论,将重组原则及步骤告诉职工,听取职工意见,同时对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和学习教育,并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将《实施方案》送各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最后修订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清点、盘库、造册等。对准备进行重组的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和剥离三类资产(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五)拟定重组企业的股权结构
在重组企业中,如何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股是控股、参股还是完全退出,社会法人股和职工股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才能激励和约束有效制衡,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
(六)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进入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必须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利用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七)办理产权交割及法律手续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割,然后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工商、土地、产权等变更手续。
(八)发布重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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