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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邹* 香港-九龙 个人债务咨询 2020.10.08 08:13:41 499人阅读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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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案情]2008年5月,农民工A等十余人为包工头B做工,B承诺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资。同年12月,该工程竣工,B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支付A等人工资。稍后又以工程亏损严重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09年12月,A等人找到B家讨要工资,B无力支付,当时出具欠条承诺2个月内结清工资。可两个月过后,B仍未支付A等人工资。2010年3月,A等人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被拒。[分歧]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2008年12月未支付A等人工资,而A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仲裁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始计算,2010年3月A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受理A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综上,A等人持B欠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2020-10-08 08:14:41 回复

  现实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原因,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某些变更,以至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  
一、仲裁协议存在,实体性合同变化不影响程序性合同。仲裁协议与所指向的合同本身,是—个合同,也是两个合同。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实体都是两个相互并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行为。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是于合同实体而存在的程序性合同  
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等于原合同债权、债务随之灭失,其纠纷仍应依原仲裁协议解决。  
三、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由于经济生活错纵复杂,反映经济关系变化的合同,必然也会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况,仲裁规范必然要与之相适应,所以我国《仲裁法》作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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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原因,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某些变更,以至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  
一、仲裁协议存在,实体性合同变化不影响程序性合同。仲裁协议与所指向的合同本身,是—个合同,也是两个合同。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实体都是两个相互并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行为。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是于合同实体而存在的程序性合同  
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等于原合同债权、债务随之灭失,其纠纷仍应依原仲裁协议解决。  
三、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由于经济生活错纵复杂,反映经济关系变化的合同,必然也会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况,仲裁规范必然要与之相适应,所以我国《仲裁法》作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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