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r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r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r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r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r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r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1、一次减刑八个月的,应当是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期间立功是需要机会的,所以一次减刑八个月应当说是表现不错的。
2、关于减刑起始时间与原判刑期相关,按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其他刑期的可以比照。如果原判刑期为十年以上的,服刑三年第一次减刑的也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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