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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发生事故仍担责吗?

李** 浙江-宁波 其他咨询 2020.10.02 15:10:15 356人阅读

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发生事故仍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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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A将一辆现代牌轿车卖给我。办过户手续时,A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我。因该车交强险尚未到期,所以我没重新购买交强险便上路行驶了。前几天,我将B撞伤。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我陪同B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原车主A已以车辆转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退保,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保险公司的做法错误。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质,所以与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除以下三种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5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A将车辆转让给你并不属于法定可以退保的三种情形之一。另外,保险公司在退保后也未履行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程序义务,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0-10-02 15:11:15 回复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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