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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条件包含哪些

李* 浙江-丽水 破产清算咨询 2020.10.01 03:04:42 360人阅读

破产宣告的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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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破产宣告的条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宣告的条件有哪些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
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2020-10-01 03:05: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宣告的障碍有哪些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其障碍有: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破产宣告的条件
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并不是法律上的破产。只有当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进行审理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进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才是真正的破产。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即法律授予债务人具有进行破产程序的资格,也就是债务人可以被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一种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才能适用该法,而非企业法人的组织如果要破产清算则只能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破产申请中的法律风险”中,已经详细论述了社会中各经济组织的破产资格。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资格,那么将不能被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不正当谋取了破产,那么将会因为破产欺诈涉及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破产的原因
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还需要存在破产原因。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满足了这一条件,债务人才能被宣告破产。
不存在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是存在破产原因或者已达到破产界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使不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实上的事由。法律上的限制破产障碍包括:申请人未缴纳申请费用,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等。事实上的障碍包括: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等等。而这些破产障碍有的已经为法律确定下来。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一旦这些障碍成立,那么债务人就不能被宣告破产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依职权裁定。人民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在人民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或者人民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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