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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唐** 湖南-永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0.09.28 07:55:25 415人阅读

结婚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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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类纠纷是笔者审理最多的,也是笔者体会最深的案件。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男女结合的方式亦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种是经媒人介绍。第一种方式以城市、城镇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经媒人介绍的比自由恋爱的,产生“彩礼”的纠纷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名目繁多,解决此类“彩礼”纠纷,有的学者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另一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并举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的当事人,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
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2020-09-28 07: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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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很多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要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是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有关彩礼的习俗大多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彩礼的有关习俗,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男女交往间给付的财物,那就要看具体情况和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处理彩礼纠纷时要区别彩礼给付时是否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给付往往都是根据当地的行情,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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