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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胡* 吉林-敦化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6 05:57:41 4384人阅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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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20-09-26 05:59:41 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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