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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只按一种罪名并加重处罚?什么情况下要数罪并罚

蒲** 西藏-阿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20 12:09:52 399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只按一种罪名并加重处罚?什么情况下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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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一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法律上各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即触犯同一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从重或加重处罚”(即在按一罪论、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按照其数行为所触犯的同一罪名从重处罚,或者在符合该罪的加重构成条件时,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加重构成的法定性处罚,比如多次作为罪的加重构成)。

2020-09-20 12:11: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数罪并罚罚金是累加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罚金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对犯罪分子处罚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罚金刑,按要求交纳罚金,而数罪并罚是刑事处罚的方式之一。
数罪并罚适用的是犯罪分子触犯数个罪名,将所有罪名合并进行处罚的情形,如果数个罪名都有判处罚金的,罚金是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而罚金数罪并罚后是不是累计计算,目前法律是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罚金的数罪并罚有很多的自由裁量权,由人民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可以采取累计原则,也可以采取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只执行最大数额的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只定一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罪的,以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 2、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强迫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目前尚未有定论)。 8、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处罚。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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