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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包含哪些可以直接上诉

何* 吉林-四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0 11:25:46 335人阅读

劳动争议包含哪些可以直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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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但某些劳动争议必须是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讼。不过,也有一些劳动争议是可以直接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
一、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二、劳动诉讼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1、一审程序分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020-09-20 11:27: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但某些劳动争议必须是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讼。不过,也有一些劳动争议是可以直接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
一、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二、劳动诉讼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1、一审程序分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您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是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又一创新和突破。根据该法规定,那些规定明确、争议额小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讼或用人单位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化解,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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