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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张** 陕西-安康 刑事立案咨询 2020.09.19 19:15:03 477人阅读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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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是指人民收到原告的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不予受理与驳回、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之后人民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的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没有受理,当事人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仅适用
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人交纳并承担。

2020-09-19 19:16:03 回复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
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6、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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