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龙岩法律咨询 > 龙岩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装修质量问题诉讼时效

装修质量问题诉讼时效

刘* 福建-龙岩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4 12:03:28 373人阅读

装修质量问题诉讼时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龙岩律师 行政类律师 龙岩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关于装修质量问题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者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20-09-04 12:04: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因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都能够协商解决,装修公司也会愿意为业主承担保修责任。但是有的人会问,如果装修公司不愿意承担保修责任或者不愿意赔偿因装修质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可以向人民吗。在这里,我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而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合同中业主与装修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提讼。但是大家应当注意在提讼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状中明确原被告的双方的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明确的事实理由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