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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合法干预司法

苏* 湖北-仙桃 其他咨询 2020.08.21 00:20:24 408人阅读

领导干部合法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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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将被问责11月4日,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通报,两院达成《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攻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等十个方面内容。意见提出,要建立重大案件法律监督部门派员旁听庭审和见证执行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检察监督案件定向反馈机制以及不当司法行为通报查究机制。并且,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法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通报和日常沟通等。同时,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代表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并对讨论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还将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双方发现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应及时向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启动问责查究程序。另外,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等行为,双方应按照程序监督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此外,还将建立虚假诉讼情况通报和会商机制。双方通报在司法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并依法予以规制、惩戒。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形成缠讼闹访的,共同建立涉诉访案件矛盾化解协作机制,共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020-08-21 00:21: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将被问责11月4日,北京四中院与四分检通报,两院达成《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框架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攻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等十个方面内容。意见提出,要建立重大案件法律监督部门派员旁听庭审和见证执行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检察监督案件定向反馈机制以及不当司法行为通报查究机制。并且,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法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通报和日常沟通等。同时,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代表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并对讨论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还将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双方发现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应及时向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启动问责查究程序。另外,建立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协作制度。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等行为,双方应按照程序监督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此外,还将建立虚假诉讼情况通报和会商机制。双方通报在司法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并依法予以规制、惩戒。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形成缠讼闹访的,共同建立涉诉访案件矛盾化解协作机制,共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权利揭发。建议直接向住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检举揭发。
1.根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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