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有确凿想证据证实,村委会的“不出盖公章”的做法隶属违规,且该“盖章”做法隶属村委会职责以内的事宜。那么当事人能够向上一级政府进行投诉维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限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职责人依法承受法律职责。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限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隶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加盖公章的即为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该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合同复印件如果双方均盖公章,说明双方对复印件的内容予以认可,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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