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退休年龄,应以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社保部门主张以个人档案记录为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相关资料: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核定问题,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核定退休年龄问题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