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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租学校也建房,售楼无证,是否非法?

132****9700 福建-龙岩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6.29 17:17:59 325人阅读

开发商租学校也建房,售楼无证,是否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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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0-06-29 17:43:59 回复

只要符合要求就能够申请典质借贷:
1、房屋产权明晰,全部合法所有人认可典质;
2、目前房屋无发生典质做法,无其他债务纷争;
3、符合以上要求的房屋所有人能够持身份证、房屋证到银行申请典质借贷,填写申请资料,银行审核后准许借贷,注意借贷用途分别会有分别借贷限制。  房地产典质借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以借债人提供房屋或地产作为还钱的物质保证的典质借贷。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借贷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在房地产典质借贷中,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罚权和收益权,但产权人和债权人都不能随意处置房屋或地产。房地产典质借贷的借贷额度由借贷人根据借债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状况。申请借债金额和借债时间长短确定,通常最高不超出典质物现行评估价的70%。借贷的时限主要有两种:  短期建设借贷以建设周期为限,通常3一5年;长久经营借贷15一30年左右。  借贷息金实行按季结息的办法,息金的收取方法是由借贷人按季直接从借债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取。房屋典质借贷是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去做借贷,用来装修或者消费类的借贷。

根据《》第条、第条、第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网络的局限,建议来电来所咨询。

如果建房的手续是合法的,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关系哈,那也是合法的建筑,最主要您这个房子是农村土地还是我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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