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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想要休哺乳假,请问教师的哺乳假怎么请?

朱** 福建-三明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6.17 11:14:08 497人阅读

我是我们县城的里面的一名高三老师,因为我一直再带这个班的数学,现在学校老师也不够,所以我产假结束就回来上班了,但是我孩子还小,我想利用没课的时候回去喂奶,请问教师的哺乳假怎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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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女教师在请假的时候应该提前和领导打招呼,以便领导更好的安排其他的教师来及时给学生代课,或者给哺乳女教师调换工作岗位。
如果遇到无法请哺乳假的情况,教师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劳动权益保障部门对学校进行投诉,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哺乳假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不是只要宝宝在哺乳期,宝妈就可以请到哺乳假,所以哺乳妈妈应该合理安排断奶时间,以免喂奶和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2020-06-17 11: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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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不管什么职位都享有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工资计算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2020-06-17 11:15:08 回复

新劳动法哺乳假规定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假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因此贵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另外特别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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