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要弄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是否有必要全部提起诉讼,首先应当了解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属性及其效力。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其行政性主要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首席地位,仲裁机关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行为中含有行政仲裁的某些因素;其准司法性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原则等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裁决权,具有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法律地位,审理案件时实行合议、回避、时效等诉讼制度,采用调查取证、开庭、调解、裁决、送达等职权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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