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司员工以单位名义购车,协议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员工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本》
为了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入司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并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的各类安全学习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保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通信设备整洁,生产施工器具摆放有序;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动用其它通信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爱护各类防护设施和标语等,不得私自拆除挪作他用;非本人操作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电脑等,非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拉接照明用电等电线。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协同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公司对特殊岗位员工提供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每个员工必须正确佩(穿)戴和使用,妥善保管;进入特殊岗位前先检查一下自己或他人有无违章或冒险作业。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 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8、员工可以自觉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并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9、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10、不得在工作场所内吸烟,不得烧电炉或明火取暖,严格遵守单位防火等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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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努力搞好个人的卫生及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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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健康体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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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包括职工摩托车)。无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任何车辆、有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三无”车辆和与准驾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英雄车,不强行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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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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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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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若有违反者,年终不得评先;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处以罚款乃至除名。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员工、部门、公司安委办各执一份。
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盖章) 员工 (签字)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
单位可以与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其他员工不得签订保密协议。
与保密协议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因此,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
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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