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袁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监视居住嫌疑人逃跑看守民警华区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刑事处罚。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能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劳教人员犯罪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立案侦查。”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条件、方法和要求与在社会上犯罪的情况并无区别。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您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对这样一些犯罪嫌疑人适用,他们符合“逮捕”的条件,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逮捕。这些情形包括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本案中,谭某某即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此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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