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和裁定主要是内容不同,判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法院解决实体性问题的,用判决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解决程序性问题的,用裁定如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中止审理。这里还是一点就是决定,比如决定回避,决定不起诉,决定延期审理调解书是民事或者刑附民,原告或原告人与被告或被告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居中调解,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上盖章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效力等同判决书,调解书不得上诉,如果认为调解书是欺诈、胁迫的,不是真实意思的,只能申请再审。
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审判后作出的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书是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结果,一般适用于裁定不由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问题;
调解书是通常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双方达成的和解,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强制执行。
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上诉,调解书不可以上诉,签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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