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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追收债权之诉:诉讼中止,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
(二)债务人作为原告的其他诉讼:诉讼中止,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与。
(三)债务人作为被告且承担给付义务:法院变更权利主体为管理人。
(四)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继续审理。
(五)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中止执行,执行财产向管理人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