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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若存在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协议约定,双方内部的责任分配通常按照协议内容处理,但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从外部责任层面,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挂名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或参与公司经营,因其在工商登记中被登记为股东,仍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3)若挂名股东未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挂名股东在向债权人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依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相应的损失。
提醒:
挂名股东应谨慎对待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避免随意担任挂名股东;若确需挂名,需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明确的内部协议,并监督实际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