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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张北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张北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张北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张北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张北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张北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张北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张北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张北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张北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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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工资通常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所以无特殊约定时,男方婚后工资女方有份。 离婚时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依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若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男方婚后工资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则不能分割该工资。 建议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可就财产问题进行明确书面约定,避免日后纠纷。离婚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财产分割,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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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婚后男方的工资若无特殊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女方拥有相应份额。 (2)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这种方式能体现双方意愿和自主性。 (3)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明确婚后男方工资归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女方就无权分割该工资。 提醒:夫妻双方可考虑提前做好财产约定,若在财产分割上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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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无书面财产约定,婚后男方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与男方先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二)若协商不成,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男方婚后工资对应的财产。 (三)若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婚后男方工资归个人所有,女方则放弃分割该工资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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