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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交款人不一致时,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证据确定房产归属或款项性质。
1.若交款人是无偿赠与登记人购房款项,且无书面约定还款或其他附加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款项交付后赠与关系完成,房产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交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款项或主张房产权利。
2.若交款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比如书面的借名协议、完整的交款凭证、实际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的证明等,可先尝试与登记人协商确认房屋实际归属。若协商无果,交款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考量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管理情况、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等因素作出判决。
3.若交款人只是向登记人提供借款用于购房,交款人可凭借有效的借款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等,要求登记人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合理利息。此时房产仍归登记人所有,交款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房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