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人与实际交款人不一致时,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证据确定房产归属或款项性质。
1.若交款人是无偿赠与登记人购房款项,且无书面约定还款或其他附加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款项交付后赠与关系完成,房产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交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款项或主张房产权利。
2.若交款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比如书面的借名协议、完整的交款凭证、实际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的证明等,可先尝试与登记人协商确认房屋实际归属。若协商无果,交款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考量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管理情况、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等因素作出判决。
3.若交款人只是向登记人提供借款用于购房,交款人可凭借有效的借款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等,要求登记人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合理利息。此时房产仍归登记人所有,交款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房产所有权。
法律分析:
(1)若交款人向房产证登记人赠与购房款项且无书面约定,通常视为赠与行为。款项交付后赠与完成,房产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交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或款项。
(2)若交款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如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证明等,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确认房屋实际归属。若协商无果,交款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所有权,法院会结合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双方约定等综合判决。
(3)若交款人只是向登记人提供借款用于购房,交款人可凭借借款相关证据要求登记人偿还借款,但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提醒:
交款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权属纠纷;若产生争议,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
(一)若交款人是赠与房产证登记人购房款项,且无书面约定,一般视为赠与,款项交付后赠与完成,房产归登记人所有。
(二)若交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比如双方有借名买房协议、交款凭证、实际居住使用证明等,可先通过协商确认房屋实际归属,协商不成的,交款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约定等因素判决。
(三)若交款人只是借款给登记人买房,交款人可凭借借款相关证据要求登记人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若交款人未与房产证登记人签订书面约定,仅支付购房款给对方,通常视为无偿赠与;款项交付完成后,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
若交款人有证据证明借他人名义买房,比如双方相关协议、交款凭证或实际居住使用证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房屋实际归属。
若交款人只是借钱给房产证登记人购房,可凭借借款相关证据,要求登记人偿还所借的购房款项。
结论:房产证名字与交款人不一致时,需根据赠与、借名买房或借款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归属或权益。
法律解析:房产证名字与交款人不一致时,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处理。若交款人向登记人赠与购房款项且无书面约定,通常视为赠与行为,款项交付后赠与完成,房屋归登记人所有。若交款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如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协议、持有交款凭证、能证明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等,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确认房屋实际归属,法院会综合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约定等因素作出判决。若交款人只是借款给登记人购房,交款人可凭借借款相关证据要求登记人偿还借款。若你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并采取恰当措施维护合法利益。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房产证所有权人必须与购房协议买受人一致。特殊情况下,夫妻可至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先登记变更程序,更改购房者姓名。如涉及预告登记内容变动,需提交预告登记变更申请。
专业解答房产证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申请人需准备详尽的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材料,提交至当地房管局。房管局审查无误后,将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专业解答只需要你本人去当地的相关部门更改土地证或房产证中其中一个的名字即可,以此告诫大家买房的时候这些证件、合同都要仔细核对,方便修改的还好说,以防自己吃亏。
律师解析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解析 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律师解析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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