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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邹城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邹城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邹城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1)侵害人是自然人: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该邹城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邹城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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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拖欠工资能算被迫离职吗

律图甘南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遭遇拖欠工资通常可认定为被迫离职。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被迫离职范畴。 (2)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劳动者要保留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此外,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后,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提醒: 劳动者维权要及时保留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3小时前

遭遇拖欠工资能算被迫离职吗

天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明确自身权益:当遭遇拖欠工资,可认定为被迫离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保留证据:要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与工资拖欠事实。 (三)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单位协商,沟通工资支付事宜。 (四)法律途径维权: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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