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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宜宾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宜宾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宜宾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1)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2)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3、共同侵权案件中:

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4、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

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该宜宾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宜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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