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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岐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岐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岐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致人死亡:

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2、致人残疾:

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3、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15000至20000元,

二级10000至15000元,

三级5000至10000元,

四级1000至5000元;

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该岐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岐山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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