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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谯城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谯城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谯城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

不支持赔偿权力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该谯城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谯城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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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需通知租赁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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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出租后,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时,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1.出租人在出卖租赁动产前,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相关出卖信息,让承租人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因未通知导致后续赔偿纠纷。 2.承租人需关注租赁物的权属变动情况,若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在同等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发现出租人未通知即出卖,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出租人要求赔偿损失。 3.买受人在购买已出租的动产前,应详细核实租赁关系的存续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细节,确认自身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避免因忽视租赁关系与承租人产生矛盾,保障交易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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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动产已出租时,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租赁人员,但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不得因取得所有权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动产的权利。 (3)若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承租人遇到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未通知的情况,可依法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购买已出租动产时,需知晓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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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需通知租赁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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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期间动产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使动产所有权人将租赁的动产卖给他人,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动产,承租人可继续按合同约定使用该动产。 (二)出租人出卖租赁动产需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的动产时,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动产的权利。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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