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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高新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449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489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该高新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高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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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离婚时降价要一起承担吗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婚前房产的分割及降价损失承担需根据购买方式与登记情况确定,不同情形下处理规则存在差异。 1.若婚前房产为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市场因素导致房产降价,损失由产权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共同分担。这是因为个人财产的增值或贬值风险均由财产所有人独立承担,法律明确保护个人财产的权益边界。 2.若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产降价,整体损失通常由产权登记方承担,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会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比如共同还贷的金额、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应得份额,不会简单按固定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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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离婚时降价要一起承担吗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市场因素导致房产降价的,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这是因为个人财产的增值或贬值风险由财产所有人独立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整体降价的损失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承担。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增值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会综合考虑房产实际价值、共同还贷金额等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提醒: 涉及婚前房产分割时,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财产归属及共同支出情况;若对房产分割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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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离婚时降价要一起承担吗

律图南川区律师 最近回复:

(一)婚前房产为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市场因素降价,损失由产权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共同分担。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整体降价损失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承担。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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