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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该延长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延长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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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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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正常盈利时,先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若还有盈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当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时,不能随意分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行为。 (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已分配的红利要被追回用于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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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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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前分红计算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按约定。 2.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时分红,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 3.受理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管理人也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财产受益除外),已分配红利管理人有权追回用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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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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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清算前的分红计算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合法盈余分红按规定处理,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的分红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已分配红利可能被管理人追回用于清算。 法律解析: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时,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正常的分红规则。然而,若公司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时进行分红,就可能被视为个别清偿行为。依据法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已分配的红利,管理人有权追回用于破产清算。若遇到破产清算分红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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