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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建邺区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建邺区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建邺区车祸赔偿标准

1、因车祸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30—50元/天×营养期限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车祸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车祸致残但未死亡

侵权时间在2025年4月30日前: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

(2)60—75周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80-年龄)

(3)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侵权时间在2025年5月1日后: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车祸死亡

侵权时间在2025年4月30日前: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

(2)60—75周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80-年龄)

(3)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5年

侵权时间在2025年5月1日后: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建邺区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建邺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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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买房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私自售卖。婚姻存续期内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处分需双方同意。 2.若第三人善意购房、付合理价款且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 3.一方擅自卖房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未经配偶同意卖房属无权处分,另一方可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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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夫妻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的,一方不能私自卖掉,若私自卖房另一方通常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一方不能私自卖掉。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通常未经配偶同意一方私自卖房构成无权处分。若遇到此类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婚姻房产方面遇到类似困扰,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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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买房属共同财产,一方不能私自售卖。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属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不过实践中有特殊情况,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一方擅自卖房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为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房产产权登记的关注,确保双方名字都在房产证上。 2.日常多沟通,了解家庭重大财产动向。 3.若发现一方私自卖房,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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