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苑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入职武汉市东西湖区保安服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武汉XX公司担任保安。2015年5月14日,苑某在XX公司巡查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此后,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和XX公司连带支付多项费用。仲裁裁决后,保安公司和XX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李红丽律师是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已有7年。她年均办理近百件劳动工伤案件,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行业认知。此前,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为苑某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苑某在高温下工作及受工伤,XX公司应对高温津贴和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李红丽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发现了关键问题。
在二审中,李红丽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由于苑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伤系XX公司过错造成,故XX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护理义务,亦无需对保安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详细分析了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指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XX公司存在过错。
同时,对于苑某提出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的请求,李红丽律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苑某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后未提起诉讼,此时上诉增加金额不符合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确认XX公司无需对保安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苑某住院期间护理费。李红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为XX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连带责任,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表现也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展现了她在劳动工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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