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完工后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起诉,一审、二审均胜诉,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03840元。但建设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程XX非公司员工、合同未履行、工程款超预算等7项理由。若进入再审,原判决可能改判,20余万元工程款难以保障。此时,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
魏建明律师首先对合同上程XX的签字进行笔迹比对,发现签字与建设公司其他文件上程XX的签字风格一致。为验证这一发现,他调取了建设公司过往业务合同,经对比确定为同一人笔迹。这表明程XX参与了公司业务,影响后续策略为证明其代表公司履职。的魏建明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有着丰富的笔迹比对经验。
接着,律师锁定合同签订日期和施工日期,发现施工时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通过查看施工日志等资料验证,确定工程按合同执行,为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提供依据。
然后,律师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发现程XX与建筑公司人员就施工细节进行沟通,且建设公司对施工情况知晓并认可。这进一步证实程XX代表建设公司,为证明其职务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同时,律师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天气条件适合施工,排除了因天气原因未施工的可能。
律师还凭借调查令调取建设公司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有用于该外墙维修工程的材料入库记录,说明工程实际施工。
之后,律师调取程XX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施工期间正常出勤,再次证明其参与工程施工。
最后,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结算单上程XX的签字为本人所签,确认结算单的效力。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魏建明律师,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在查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魏建明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203840元工程款得以全额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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