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时,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大实务难题。浙江台州的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就面临这样的困境,而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化解了这一难题。
案件背景梳理
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服务地区为台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杨X驾驶的私家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关键问题突破
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戴丽萍律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深入分析案件。戴丽萍律师指出,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其次,保险公司虽称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胜诉结果
戴丽萍律师凭借在交通事故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戴丽萍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担当精神,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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